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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7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因盗窃嫌疑,2018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到汕头市龙湖区**小学实施盗窃,二次共窃得财物电脑主板六块并销赃,以得款人民币570元。

2018年7月14日晚上23时,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在金平区**小学实施盗窃,窃得财物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移动硬盘一块,在二楼校长室兼财务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黑色笔记本电脑被其以180元价格销赃。移动硬盘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2018年7月17日凌晨0时多,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在金平区**中学三楼行政办公室和四楼教师办公室实施盗窃,窃得一台银色笔记本电脑和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二条中华牌香烟和HARDY MAISON FONDEE 1863 XO GOGNAC 酒1瓶(价值人民币333元)、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酒1瓶(价值人民币402元),两台笔记本电脑被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两瓶洋酒被查获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018年7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采用翻墙的方式在金平区**一楼及四楼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材料,委托书、报案报告、报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机发票、收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相片辨认材料及查扣的作案工具及赃物等;

2、证人郑某某、纪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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