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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01958********,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村**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濠江区某某隧道项目部搅拌站实施盗窃4宗,共盗得角铁250斤、弹簧板22块、模板2块。经鉴定,被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3236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向工友借来的电动车来到濠江区某某隧道项目部搅拌站内,盗窃角铁(生锈)250斤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250斤角铁参考价值为人民币250元。

(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借来的电动车再次到上述地点盗窃角铁时,被现场管理人员张某甲发现并责令将所盗角铁载回搅拌站。 

(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白色麦迪牌电动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盗得弹簧板13块,并以人民币437元的价格出售给某某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13块弹簧板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472元。

(4)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白色麦迪牌电动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盗得弹簧板9块、模板2块。在准备出售给某某废品收购站时,因店主及时通知失主,被失主张某甲赶来控制住并报警。经鉴定,被盗9块弹簧板参考价值为人民币864元、2块模板参考价值为人民币650元。

案发后,被盗的22块弹簧板、2块模板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销赃所得人民币687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涉案麦迪牌电动摩托车1辆、弹簧板22块、模板2块;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谅解书、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3.证人张某甲、薛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汕濠认函【2019】164号、165号、166号);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洪荣财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扣押款物:白色麦迪牌电动摩托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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