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花园**商铺**(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路**号)。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中午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电器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于该处的车内的17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一起,合计人民币1700元,且曾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检察官助理:杨振超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三册(电子卷宗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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