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巷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号。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邻居孙某某家(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附近散户)时,发现大门未锁,被告人陈某某溜门入室,将孙某某放在床头的一台白色苹果XR手机偷走。当天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株洲市荷塘区“**手机维修店”,将该手机销赃得款2550元。2020年1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盗手机里的孙某某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以发送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登录孙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并成功修改了密码。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到石峰区田心“***水果坊”,分别以微信扫码支付、支付宝扫码支付、发微信红包的方式,共计套现2600元,扣除其购买的水果等物480元后,老板付给其现金2120元。经鉴定,案发时被盗手机价值39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扣押陈某某现金18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6S手机一台;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毛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论证意见;7、对案、辨认笔录;8、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琴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公安机关扣押的苹果手机随案移送法院。

4.证人毛某某,男,身份证4302111976********,系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小东门***水果坊老板,联系电话1301713****。

证人曾某某,男,身份证4304241980********,系**手机维修店老板,联系电话156733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