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74********,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外罚金13000元,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衢州市市区**路香烟店,利用竹竿顶开该店监控,采用破坏性手段将窗户撬开,钻入店内窃取20条软长嘴利群、12条硬壳中华、3条双中支中华、10条休闲利群、1条和天下和2条黄鹤楼1916等共计48条香烟及现金41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7时许,陈某某将窃得的48条香烟销赃至***商行,获得赃款21230元。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提供的价格证明,被盗香烟总价值为21963.2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衢州市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部分赃款。后被害人获得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伟清
检察官助理:余倩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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