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租住在杭州钱塘新区**国际**幢**单元**室。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黄某某房间,并从该房间床头柜抽屉中的苹果手机包装盒内秘密窃取金戒指2枚、金手镯1只,后销售获得赃款人民币605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2021年1日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萧山机场被民警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
检察官助理:胡灵芝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6996****;
2.数字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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