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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受刘某某个人雇佣临时驾驶***公司浙A*****箱式货车跑萧山机场至富阳线路。在被告人陈某某运输货物行驶至杭州市**区**街道**社区**组村道上时,窃得放置在副驾驶位置上快件包裹内**平板电脑一台,后使用胶带重新封装被损坏快件包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99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邮包照片、手机购买照片、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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