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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在本市五华区**酒店***房间,被告人陈某某趁公民田某某睡觉之机,使用其手机从京东白条上借贷人民币2465元、京东金条上借贷人民币2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盗走,用于个人使用。

2019年10月28日3时许,在本市五华区**酒店,被告人陈某某趁公民田某某睡觉之机,使用田某某手机下载注册了“分期乐”APP,并从该贷款APP上借贷人民币6100元,微信转账方式盗走,用于个人使用。

2019年11月8日8时许,在本市五华区**酒店,被告人陈某某事先准备用于套现的商家微信二维码照片,趁公民田某某不备之机,使用田某某手机扫码套现人民币2200元,并自田某某支付宝备用金中转账人民币500元至自己支付宝账户,用于个人使用。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3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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