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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侯审。

王某(曾用名: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董**,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镇**路**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刘**,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王*、董**、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货车,自***装载废铁后,未按要求将该批废铁经******有限公司东二门进入厂区卸货。而是在驾驶车辆驶出****过程中,未开发货单未过磅,便将该批废铁运输至日照市岚山区*****社区东侧农贸市场卸货。后陈某某在被告人**、刘**联系介绍下,于2019年7月27日将该批废铁以每斤0.9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王某明知该批废铁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董**、刘**分别获得介绍费4600元、8000元。经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于认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1400元。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分别退赔偿款35000元、10000元,2019年8月14日董**、刘**分别退赔偿款5000元、800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董**于同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董**、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鲁******号牌货车行车轨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董**、刘**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间介绍买卖,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董**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缓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董**现取保侯审于日照市岚山区*****社区;刘**现取保侯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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