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庄**号,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楼**室,在看室友赵某某手机的过程中,趁赵某某不注意,将赵某某微信绑定的农行卡内10000元现金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后将这10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网上贷款和日常消费等。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青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楼**室,联系电话1307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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