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7137,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邵阳市隆回县,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5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王某甲在拉萨市柳梧新区**三期**栋天台上喝酒,向朋友王某甲诉说自己欠了很多外债,想离开拉萨发展,并提出要求王某甲同自己一起离开拉萨,王某甲没有答应,同时,还告诉王某甲自己将王某乙给客户交税的钱拿走了(从王某乙的床上鞋柜中盗取面值百元现金14500元),朋友王某甲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宿舍,并劝其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要求将钱放回原处,被告人陈某某未听取朋友的劝阻坚持离开,乘坐滴滴网约车前往天海夜市,拿回正在修理的手机,于2019年12月30日晚上23时许左右,在微信跑车群里找了一辆去林芝的车,在林芝将所盗取的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和解协议、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客户房产过户税钱现金14500元(面值百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现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伊 金 娟
检察官助理:次仁央宗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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