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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堆小区旁“六月网咖”内,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将陈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低价卖出。

2.2020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堆小区旁“六月网咖”内,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将杨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P30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低价卖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70元。

2020年1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郫都区犀浦镇恒鑫宾馆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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