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岗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路**段**号** 栋附**号网吧,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30号机旁的一部白色小米1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9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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