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街道**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斯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刑)至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大园往南的山上,后杨某某至山脚下偷盗被害人陶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嘉吉牌JL150-5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9 180元)。在搭线骑车未果时,被告人陈某某帮助杨某某推走该摩托车,后杨某某将该摩托车藏匿于附近一片树林,并伙同“经理”(身份不详)将该车转移至子陵村潘家6号门口。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慈溪市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具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盗窃的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余姚市**街道**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821389**** )。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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