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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着收购废品的刘某甲、邹某某乘坐三轮车一同来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装修楼铁皮围栏处,三人进入装修楼一楼门前,被告人陈某某从门前拿出一块胶板(无法鉴定)欲卖给刘某甲,后因嫌收购价钱太低就直接让刘某甲拿走,而后与刘某甲、邹某某一同乘坐三轮车离开现场。

2020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想起装修楼内还有一批电线可以偷来卖钱,回去途中遇到了收废品的刘某乙,便乘坐其车再次来到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到达后被告人进去楼内拿出一批电线(经鉴定,价格为17.38元)以15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乙。

2020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巷**号后面空地围栏处,看到果树下养了很多鸡,见附近没人就偷了一只鸡(经鉴定价格为114元)回家,后被其食用。2020年4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惠阳区**街道**路**大排档门前路段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7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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