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德庆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1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德庆县**镇**路的**商店内盗窃了24条香烟,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3159元(人民币,下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前科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材料;(6)价格鉴定结论书;(7)抓获经过、亲笔供词、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5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前科,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冠华
检察官助理:黄 亮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一式四联;
3.案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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