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物流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路**号**幢**人防疏散基地。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七次窃得马某某支付宝账号内人民币18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崔晨程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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