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村教堂后面平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在富龙滑雪场有一些钢管需要拉走,并以150元的价格雇佣南某某驾驶一辆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冀G6****)一起从富龙滑雪场地下车库拉走15根全新镀锌铁管,其中直径6.5cm,长6m的镀锌铁管10根,直径5cm,长6m的镀锌铁管5根,后这些铁管被被告人陈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卖出,所得价款用于日常开销。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镀锌铁管总价值3205元。
2、2019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在富龙滑雪场有一些钢管需要拉走,并以200元的价格雇佣了南某某和李某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冀G0****)一起去了富龙滑雪场地下车库装载了33根全新镀锌铁管,其中直径8cm,长6m的镀锌铁管20根,直径4cm,长6m的镀锌铁管13根,在三人装载完毕,准备驱车离开车库时,被富龙滑雪场安保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未遂)镀锌铁管7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涉案财物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付某某、南某某、李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口市崇礼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被镀锌铁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6.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南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7.陈某某讯问视频DVD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文韬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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