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水),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汤花园东巷**号楼底门口,盗窃了罗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太阳牌摩托车(该车车牌为桂K****1,车架号为LATXCGLY2H1**6343,电机号为H0175287)。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得款500元已经花费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频截图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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