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地:广西东兰县隘洞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现关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时值金城江区河池镇圩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河池镇街上逛街,9时许来到河池镇长庆街***烟店前,趁烟店无人看守之机,从烟柜里盗得6包蓝龙香烟、7包红塔山香烟、2包芙蓉王香烟和31元现金,香烟按市场价折算价值人民币420元。
2、2020年6月23日,时值金城江区河池镇圩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河池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陈某某在**批发部门前,趁机将韦某某停在批发部门前三轮车上的一袋猪肉盗走,猪肉价值人民币175.8元。
3、2020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河池镇马路街**电器店门前,趁机将韦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韦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85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7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马路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国义
检察官助理:韦蓁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光盘、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共叁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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