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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桂林市临桂区**赶完圩后 ,想偷一辆电动车回去自己用,便四处寻找盗窃的目标。后被告人陈某某沿**粮管所旁边的一条小路走到**村委会大村“***”(地名)一处农田旁时,发现一辆帝隆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被告人陈某某见四周无人,便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电动三轮车的电门锁,随即将车开走逃离现场。失主毛某某发现三轮车被盗后立即追赶,当追至**镇**村委路口时,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报警。被盗的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失主毛某某。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失主)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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