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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11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桂林市七星区***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桂林市七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桂林市七星区***小区**。2019年11月23日2时30分许,陈某某在值夜班过程中,趁王某某离开之机,使用之前盗取的电动车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卫室外的一辆铃木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Q,价值人民币2825元)盗走。之后,陈某某将该车藏匿于家中柴房里。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辆铃木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收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 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指认赃物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跃飞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举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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