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花名为“林四”的男子窜至桂平市**镇**村**屯**岭山脚下,将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建设-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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