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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1面包车到南宁市**区**路**项目工地将被害人李某某的300个钢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扣件价值人民币1056元。

2.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1面包车南宁市**区**镇**项目工地将被害人刘某某的480个钢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扣件价值人民币1688元。

3.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1面包车到南宁市**区**镇**项目工地将被害人尹某某的450个钢扣件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扣件价值人民币1395元。

4.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1面包车南宁市**区**镇**项目工地将被害人尹某某的417个钢扣件盗走。陈某某将钢扣件转移到工地围墙外面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钢扣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钢扣件价值人民币1535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多次盗窃建筑工地内钢扣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等书证;

3. 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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