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路**店,趁店主被害人吴某某不备时,盗走了吴某某放在店内黑色腰包一只,包内有现金500多元、华为牌手机1台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为1699.5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收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且系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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