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200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城区**巷**号**内购买奶茶时看到被害人孙某某的黑色单肩包放在一堆纸箱上面且包内有现金。被告人陈某某遂趁看店的两名未成年人不注意之际,将黑色单肩包放在其所穿的雨衣内携带出来并骑电动车离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黑色单肩包内的现金2000元藏在海城区**小区**房**内,并将其余的现金510.3元放置在其上衣口袋内。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海城区深圳**部**广告公司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收缴赃款510.3元,在 **内未能提取到涉案赃款现金2000元。涉案黑色单肩包及赃款510.3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赃款已部分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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