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45号门前,将被害人韦某甲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2975元人民币的珠峰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车身呈黑色,型号ZF48Q-8)盗走。随后陈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开到东兰县长江镇纳洪村板么屯自己家中藏匿。次日中午,陈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到东兰县城司法局对面,以12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废旧回收店老板韦忠胜,所得赃款被陈某某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钥匙一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