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房。2016年1月19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冯静欣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镇**村**出租屋一楼,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4元 )盗走。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田林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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