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2200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盗窃村民陈某甲养殖的母麻鸡一只。经连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2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背后属于叶某某的鸡舍里盗窃了一只母麻鸡。经连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84元。
(3)2020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一根套上塑料袋的棍子从窗户伸进连州市**镇**村欧阳某某住宅内,窃取出一台平板电脑。经连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20元。
(4)2020年7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州市**镇**中学门口邓某某住宅一楼的商铺内的小方桌上盗窃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242元。经连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唐君如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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