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粤PB6****号小车窜至紫某某**镇**村**山庄停车场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村**花木场种植于该处的2株嘉宝果(树葡萄)树盗走。公安机关破案后追缴赃树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的2株嘉宝果树价值合计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2株嘉宝棵树、作案运输工具小车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卡口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贺某某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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