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2017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路**号**楼房间外,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房间窗外的防盗网后,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床头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9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物证与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七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 琦
2020年3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切割机一台、铁钳一把、手套二只暂扣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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