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邮局附近停车场,用其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下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该处的粤C5****货车上的蓄电池偷走,将电池卖给了**新村的一家收购站。

卖完电池后,被告人陈某某又来到珠海市金湾区**公会附近路边,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粤C8****货车上装配好的蓄电池偷走,并将电池卖给了同一家收购站。

2020年4月28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新村外**路公交车站附近停车场,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该处的粤CT****货车上的蓄电池、及另外一辆粤TH****货车上的蓄电池偷走,卖给了前述收购站。

卖完电池后,被告人陈某某又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新村内一公园附近路边,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粤CH****货车上的蓄电池偷走,将电池卖给了前述收购站。

2020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珠海市**镇**水厂一带路边准备再次偷货车电池时被民警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老虎钳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个车用蓄电池;2.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甲、谢某某、李某乙、潘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6.辨认、搜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