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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和洪某某(不起诉处理)驾驶电动车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宿舍旁路边,发现被害人洪某甲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没有锁车头锁,洪某某坐上该车座位上控制方向由陈某某边驾驶开来的电动车边在后推着盗窃的电动车逃离现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洪某甲被盗的一辆电动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2255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缴回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洪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被盗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提供购买电动车的发票。

5.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盗窃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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