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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房,利用随身携带的一块铁片开锁进入该房进行盗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盗走被害人李某珊一台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iphone6s手机(经鉴定,上述电脑和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850元),后逃离现场。在现场大门内侧提取指印一枚,经鉴定: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笔记本电脑电池照片、微信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珊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晶晶

2020年 3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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