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台**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至13日期间,利用帮被害人刘某某修理手机之机,取出刘某某的手机卡安装在自己手机上,后登录刘某某微信、支付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美团、分期乐等平台申请贷款,并将刘某某相应账户内已有余额及申请所得贷款秘密转至其本人账户或套现取出后使用,共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76717.08元。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通过其家属将盗窃所得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1年2月19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扣押被告人陈某某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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