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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会所准备沐足时,以假借上厕所为名,打开会所多个房间门寻找盗窃目标,随后在技师休息房间内,趁无人之机,盗走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台白色苹果iPhone 11手机盗走,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同月18日,民警经侦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房的暂住处内起获上述被盗手机。破案后,起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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