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步行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公寓对开人行道,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和平者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5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缴回上述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余海霞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591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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