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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糖水店点餐时,见被害人翁某某的1台平板电脑(价值不详)放置店内,遂盗走上述电脑并逃离现场。

二、2020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汽修厂, 见被害人杜某的1部vivo牌手机(价值不详)放在汽修厂货架上充电, 遂盗走上述手机并逃离现场。

三、2020年5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美食街**店铺,见被害人贺某某的1部VIVO牌手机(价值不详)摆放在桌子上充电, 遂盗走上述手机并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4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五金厂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物品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102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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