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因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2020年4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温塘**路***号**餐厅,使用工具撬开餐厅玻璃门门锁后入内,在收银台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两台华为平板电脑(价值为1678.8-2285.04元)及现金300元盗走。
2、2020年7月2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石排镇石崇大道**号******清吧,从窗户爬进店内,并从酒柜内盗窃四瓶动力火车鸡尾酒和一瓶绿茶(总价值约103元),后被被害人叶某某发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某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3、2020年8月5日23时47分,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下桥时丰大厦一楼万家村**菜店,从窗户爬进店内,后在收银台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部苹果7手机(价值约3000元)、一部vivo手机(价值约1500元)、八包香烟(认定价值为240元)、现金约400元盗走。
4、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东城东路**号*******店,使用木棍撬开店铺东墙南侧窗户后进入店内,从冰箱内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瓶矿泉水。
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城街道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委托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12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