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周逸燕、被害人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16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都**苑**号楼**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缆线、手枪钻等,合计价值人民币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都**苑**号楼**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毛某某上上牌国标电缆线40米,价值人民币1520元。
2.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都**苑**号楼**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毛某某东成牌手动切割机1台、东成牌手枪钻1把,合计价值人民币308元。
3.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都**苑**号楼**单元**室,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毛某某东成牌充电式角磨机1台,价值人民币67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毛某某退赃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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