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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11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巴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男,39岁)在**同城网站上相识并加微信为好友,殷某某得知陈某某能购买到好的机动车车牌号码,殷某某让陈某某帮助购买机动车车牌号码,陈某某谎称能将黑AW****机动车车牌号码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卖给殷某某,殷某某信以为真。同年5月16日,殷某某让其朋友滕某某帮助给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0元,同年5月25日,殷某某让滕某某代殷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车牌号码转让协议,殷某某通过滕某某又给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0元。次日陈某某谎称黑AW****机动车牌号码买到了,但车牌号码过户需人民币15,000元,殷某某让滕某某再次给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0元。陈某某未给殷某某购买车牌号码,将骗得的赃款花掉。

2. 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邹某某(男,38岁)从殷某某处得知被告人陈某某能购买到好的机动车车牌号码,邹某某让殷某某与陈某某联系购买机动车车牌号码,陈某某谎称能将黑A3****机动车车牌号码以人民币37,0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某,但需预付定金人民币22,000元,邹某某信以为真,邹某某通过殷某某用微信给陈某某转账人民币22,000元,陈某某未给邹某某购买车牌号码,将骗得的赃款花掉。

3. 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孙某甲(男,33岁)从殷某某处得知被告人陈某某能购买到好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孙某甲与陈某某加微信为好友,孙某甲对陈某某提出想购买机动车车牌号码,陈某某谎称能将黑AF****机动车车牌号码以人民币40,000的价格卖给孙某甲,但需预付定金人民币25,000元,孙某甲信以为真,孙某甲让其弟弟孙某乙通过手机银行给陈某某转账人民币25,000元,陈某某未给孙某甲购买车牌号码,将骗得的赃款花掉。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3起,共计诈骗人民币97,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陈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陈某某哈尔滨银行卡交易明细、滕某某与陈某某微信的聊天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滕某某妻子韩某某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陈某某与殷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殷某某与邹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孙某乙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巴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巴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巴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邹某某、孙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合法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铁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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