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社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榆社县云竹镇胡家沟村**局高铁工地上多次盗窃,将盗窃来的12块钢铁制模板,11根20mm的螺纹钢和26根16mm的螺纹钢,7根钢管等工地财物存放在其村中的一个窑洞内。经榆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标的共计价格人民币323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3232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占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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