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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寿阳县宴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捕前住寿阳县**镇**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高额赌债,产生盗窃他人财物偿还赌债的想法。2020年6月至7月该采取翻墙入院撬开窗户进入或直接进入居民家中的方式实施多起盗窃犯罪行为。

1.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赵某某家中卧室盗窃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

2. 2020年6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曹某某家中卧室盗窃黄金观音吊坠1个。

3.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汤存亮家中准备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4.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吴某甲家中卧室盗窃黄金项链1条。

5.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郭玉兰家中准备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6.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郭某乙家中卧室盗窃现金300元。

7.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骑电动车到寿阳县朝阳镇荣家垴村,在付某某家中卧室盗窃现金7200元。

8.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冀二兔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9.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王某某家中卧室盗窃现金200元。

10.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吴某乙家中卧室盗窃现金2400元。

11. 2020年7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张碰花家中准备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12. 2020年7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吴某丙家中盗窃现金3400元,黄金耳环1对。

13.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在白春燕家中卧室盗窃现金460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随即被群众抓获。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作案13次,盗窃现金15960元,盗窃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其中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出售后得赃款16000元(已无法进行价格认定)。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环1对未出售,经寿阳县价格中心认定,市场价为人民币5383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寿阳县朝阳镇闫家坪村黄门街小组作案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寿阳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某、曹某某、吴某乙、白某乙、付某某、某某某、郭某乙、吴某丙等9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未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吴某甲、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记录等书证;5.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珍

检察官助理:范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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