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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号楼**。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口市**街道**办公室内,先后七次盗窃王某某电脑包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龙口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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