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212****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号,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202户,无业。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黄岛区****小区*号楼下,盗窃康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山地自行车。
2、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黄岛区**商场*号住宅区楼顶,盗窃楚某某在楼顶喂养的泰迪犬未遂。
3、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黄岛区**商场*号住宅区楼顶,盗窃楚某某在楼顶喂养的泰迪犬未遂。
4、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黄岛区**商场*号住宅区楼顶,再次盗窃楚某某在楼顶喂养的泰迪犬时被楚某某发现,后被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抓获。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盗窃作案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部分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伟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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