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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帮助被害人姚某某下载软件的机会,通过被害人手机微信转账,先后四次秘密盗窃被害人微信钱包内的钱财,共计29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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