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青岛邦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员为客户吕某某办理贷款期间,利用代办手续之机,获取吕某某的手机及微信交易密码。7月2日至3日,在贷款公司先后放贷共计人民币16000元至吕某某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将其中13400元通过吕某某微信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用于偿还信用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退赔吕某某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徐绯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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