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乡**村**号,现住安徽省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用之前从被害人汪某某家偷的钥匙,开门进入汪某某家,从汪某某家卧室偷走6000元现金和两条项链,汪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汪某某报案后,次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因害怕又将所盗物品放回汪某某家门口。后经鉴定,被盗两条项链价值人民币5524元。2020年12月27日,汪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15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帮磊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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