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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杜集区**镇**村**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9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萧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萧县**镇**村村民李某某停放在其家葡萄园附近的一辆深蓝色正民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李某某发现电车被盗并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被李某某及路人张某某追赶,继而被萧县公安局永堌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萧县公安局永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车三轮车照片;

2.价格评估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永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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