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散户自建房**号(户籍地淮南市**区**村**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鉴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三人2020年4月14日在**区飞宇网吧**房间上网。15号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预谋,并两次将被害人马某某微信里2000元钱分别转至陈某某、张某某微信账户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谅解书、领条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私钱财,价值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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